冒牌天然氣假安檢,促請中央補上罰則
針對假瓦斯安檢詐騙長年漏洞,促使北市正式函請中央檢討天然氣事業法罰則。
- 資料類型
- 書面質詢
- 日期
- 2021-04-20
- 分類
- 食安、消費者與公共衛生
- 狀態
- 已正式函報中央
- 原始資料編號
- W0077
原始題目
冒牌天然氣公司侵門踏戶假安檢,空有禁止規定卻沒罰則,天然氣事業法形同具文!
關鍵事實與問題
- 《天然氣事業法》第 48 條第 3 項空有禁止規定卻欠缺罰則。
主要訴求
- 要求經濟部檢討《天然氣事業法》第 48 條第 3 項欠缺罰則問題,地方並加強防詐與退費協助。
市府答覆與後續
- 產業局於 110 年 4 月 28 日正式函請經濟部檢討並增列相關裁罰基準。
- 同時要求天然氣公司落實事前通知、識別證、現場不收費等防詐措施。
標籤:消費者權益、防詐、法規漏洞